奉贤这些土地将被征收涉及奉城、南桥、西渡、青村~看看这次有没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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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奉贤这些土地将被征收,涉及奉城、南桥、西渡、青村~看看这次有没有你家?
一起来看看,这一次有没有你家嘞?
征收土地公告 沪(奉)征地告〔2022〕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0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43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瓦洪公路,南至兰博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1、集贤村5组2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86.8平方米、建设用地13.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86.8平方米、建设用地13.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沪(奉)征地告〔2022〕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0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39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南桥镇东至沪杭公路,南至民宅,西至上海市第31机动车安全监测站,北至奉贤区职工培训学校
1、南桥镇江海村秀南2组2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贤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51号
南渡村扶栏3、6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3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南渡村扶栏3、6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西渡街道 东至西闸公路,南至文怡花园,西至扶栏3组,北至闸园路
二、用途:社区级公共设施用地(社区行政管理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西渡街道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二所、南渡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二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6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52号
杨王村西湖2、4、7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0〕92号,国家拟征收你村杨王村西湖2、4、7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南桥镇东至光钱路,南至光语著、禹州,西至光宾路以西约125米,北至空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杨王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6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53号
水产中心场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32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青村镇 东至姚家村八组河、南至16-02地块、西至南明路、北至继芳桥路
二、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青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青村所、水产中心场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青村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6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54号
姚家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32号,国家拟征收你村8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青村镇 东至姚家村八组河、南至16-02地块、西至南明路、北至继芳桥路
二、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青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青村所、姚家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青村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6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55号
朱店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4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13.4.6.11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青村镇 东至沿钱公路,南至G1501,西至07b-11,北至青高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青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青村所、朱店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青村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7月0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法律支持 / 管继余 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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