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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新一波拆迁征地信息来了!涉及南桥、青村、奉城、柘林等

admin2个月前 (09-21)上海厂房出租信息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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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奉贤新一波拆迁征地信息来了!涉及南桥、青村、奉城、柘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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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公告沪(奉)征地告〔2022〕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0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9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奉城镇 东至神州路,南至团青公路,西至二号路,北至奉云东路

  1、八字村7组229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51.4平方米、建设用地54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路口村2组2531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716.9平方米、建设用地61.6平方米、未利用地531.8平方米

  3、路口村3组787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884.9平方米、建设用地1539.7平方米、未利用地5288.4平方米

  4、路口村4组4692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365.6平方米、建设用地18.1平方米、未利用地1542平方米

  5、路口村6组283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31.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沪(奉)征地告〔2022〕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0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92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庄行镇 东至地块,南至北环路,西至地块,北至汇顺路

  1、庄行镇汇安村3组223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5.8平方米、建设用地125.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23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5.8平方米、建设用地125.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贤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 沪(奉)征地告〔2022〕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100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柘林镇,东至现状污水厂,南至海龙路,西至农田,北至海思路

  1、柘林镇冯桥经济合作社544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57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915.4平方米

  2、柘林镇营房村村民委员会3287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24.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1654.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737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80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570.2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17号

  三桥村永新3、4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07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三桥村永新3、4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柘林镇 东至楚华路,南至01-07地块,西至01-06地块,北至01-01地块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柘林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柘林所、三桥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柘林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18号

  屠家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09号,国家拟征收你村14.16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金海街道东至大山合,南至诺尔康,西至茂园路,北至大叶公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金海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四所、屠家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四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19号

  东星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2号,国家拟征收你村3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金汇镇东至邺展路,南至金发路,西至04A-07地块,北至迎金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金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金汇所、东星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金汇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0号

  北唐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北港11.5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青村镇 东至B5-09地块,南至唐家路,西至界河,北至B5-09地块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青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青村所、北唐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青村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9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1号

  临海村漴缺4、5、6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临海村漴缺4、5、6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柘林镇东至规划联合北路,南至银工路,西至瑞地格乐公司,北至高压走廊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柘林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柘林所、临海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柘林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0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2号

  屠家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12.1.2.8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金海街道东至10-05-A地块,南至岚丰路,西至10-04地块,北至10-03地块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金海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四所、屠家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四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0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3号

  北唐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04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北港15.4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青村镇东至青鼎路,南至规划用地,西至中和桥路,北至规划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青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青村所、北唐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青村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0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4号

  新港村村民委员会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4号,国家拟征收你村新港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海湾旅游区 东至白河,南至园区一路,西至海蛟路,北至规划新沪杭公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三所、新港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三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0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5号

  灵芝村2、3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7号,国家拟征收你村灵芝村2、3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吴塘港,南至芝云路,西至空地,北至芝泽路

  二、用途:一类工业用地,绿化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灵芝村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 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6号

  张翁庙村9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1〕8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张翁庙村9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南桥镇东至肖南路,南至张翁庙路,西至秀南路,北至程国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张翁庙村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2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 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7号

  南行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19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南行村5.6.北行3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奉贤区金汇镇东至贤浦路,南至南行港路,西至金碧路,北至聚萃路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金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 规划资源局金汇所、南行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规划资源局金汇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2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8号

  灵芝村3、4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2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灵芝村3、4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吴塘港,南至欧洲中小产业园,西至百雀羚公司,北至芝云路

  二、用途:一类工业用地,绿化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灵芝村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2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 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29号

  灵芝村8、9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2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灵芝村8、9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沪杭公路,南至芝森公司,西至人杰路,北至芝泽路

  二、用途:一类工业用地,绿化用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灵芝村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 反映。

  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2〕第130号

  灵芝村4、5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奉规划资源选预〔2022〕12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灵芝村4、5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欧洲中小企业产业园,南至芝江路,西至地灵路,北至百雀羚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南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灵芝村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规划资源局南桥所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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