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新增重大项目区级财力扶持的操作细则
为落实《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大重大项目招引力度,特制定对新增重大项目给予区级财力扶持的相关操作细则。具体如下:
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各街镇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过程中,符合《若干意见》中给予区级财力扶持条件的新引进或是存量再投资重大项目。
1、各街镇在招商谈判中已将镇级扶持政策用足,还需区级财力予以支持的重大项目。
2、原则上对各项目的区级财力扶持不超过该项目区级实得部分、没有区级财力留存的街镇或区属公司不再给予区级财力扶持。
3、区级财力扶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镇级财力扶持比例,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区级财力突破镇级扶持比例的,由区产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确定。
4、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对满足条件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区级财力扶持。
1、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由街镇向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受理后报区产促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扶持企业清单反馈给各街镇及区财政局。
3、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审议通过的扶持企业清单由镇级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后,镇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以财力结算方式进行清算。
3、街镇与项目方签订的落地协议书复印件;
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对招商中介机构给予支持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受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街镇、区属企业、经济小区(以下简称“招商单位”)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招商代理机构。
自各招商单位与招商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递交招商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原则上,一家中介机构只能同时和一家区内招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问效、追责机制,定期针对中介机构开展诚信调查、财务审计等多部门联合督办检查,整治中介机构违规侵占企业财政扶持所得行为。
2、街镇或经济小区合作中介机构奖励办法
3、委托招商服务协议(原件并加盖公章)
4、招商中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若各招商单位变更招商中介机构,须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递交情况说明书。
2、未在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备案的招商中介机构,不予认可。
关于嘉定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按照《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主要是纳入我区招商引资考核的经济小区。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以经济小区当年度新增企业数、当年度新增企业税收总量、当年度新增出税企业户均纳税额来评选出10个先进单位,按总分进行排列,1-5名为 “突出贡献奖”,6-10名为“发展潜力奖”。具体如下:
(1)新增企业数基本分20分:以全区经济小区当年度新增企业的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得基本分,每超过1%的加1分,低于1%扣1分。
(2)新增企业税收总量基本分40分:以全区经济小区当年度新增税收总量的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得基本分,每超过1%的加1分,低于1%扣1分。
(3)新增出税企业户均纳税额基本分40分:以全区经济小区当年度平均纳税总量为基数,达到得基本分,每超过1%的加1分,低于1%扣1分。
2、评选采取数据采集和综合评审的方式,由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评定。
1、先进集体设总奖金150万元,获得“突出贡献奖”的每个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发展潜力奖”的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2、根据嘉委办发〔2020〕18号文,获奖单位经集体讨论决策,自行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对单位优秀团队给予奖励。
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主要是指纳入经济小区的企业在编人员。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全区每年评定招商先进个人100名,由经济小区推荐,推荐名额根据“民营经济年度考核”排名进行分配。
2、第1-3名给予6个名额,第4-8名给予5个名额,第9-15名给予3个名额,第16-33名给予2个名额。
3、经济小区可按照自行的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招商个人进行推荐,填写推荐表盖章后报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评定。
3、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填报推荐材料。
1、先进个人设总奖金50万元,获评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2、个人先进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经济小区,再由经济小区发放给个人。
(一)各单位要把评选工作当作招商引资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
(二)申请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嘉定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受理相关材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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