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金山科技工业(00040):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發行人在本月發行的每項證券(如第III部及第IV部所述但未曾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 /《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披露)已獲發行人董事會 正式授權批准,並在適用的情況下: (註2) (i) 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應得的全部款項; (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已全部履行; (iii) 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 (iv) 每類證券在各方面均屬相同(註3); (v)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律規定亦已全部遵行; (vi) 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vii) 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付;及 (viii) 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法律如此規定)。呈交者: 王文幹
(i) 至 (viii) 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 /《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作出有關確
?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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