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了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 号)要求,落实《全面推进奉贤城市数字化转型重点工作安排》(奉委发〔2021〕15 号)和《奉贤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奉贤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企业经营具体情况对在奉贤区注册登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专项奖励,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奉贤区数字经济,促进奉贤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奉贤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正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
(二)相关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或奖励的除外。
对区内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
1、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获国家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国家级专项扶持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5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获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突破、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等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专项扶持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赋能奉贤区经济、生活、治理和新城数字化转型,符合“跨领域、融数据、可推广”示范试点标准指南,获区级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试点验收评审认定的,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 10 万元。
对区内高成长、新升规、创新性企业,给予奖励。
(1)增速达标:自 2022 年起,纳入奉贤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统计的企业,两年内平均营收在 1 亿元以下(包括 1 亿)的,两年内平均增速达到 20%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 万元;两年内平均营收超过 1 亿元的,两年内平均增速达到 10%及以上,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营收达标:自 2022 年起,纳入奉贤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统计的企业,营收首次达到 5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营收首次达到 1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补充说明:同一申报年度内,增速和营收均达到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自 2022 年起,首次纳入奉贤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在上海市数字产业运行系统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填报的企业,获得中国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在符合申报周期的时间范围内(以实际通知为准),每获得一张软件著作权证书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一家企业在一个申报周期内蕞高不超过 15000 元。
对新获得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评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10-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三级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四级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五级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在符合申报周期的时间范围内(以实际通知为准),参加软件企业评估并通过评估认证的,对软件企业评估的专项审计费用,按对应照合同和发票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 5000 元。
2、在符合申报周期的时间范围内(以实际通知为准),参加软件产品评估并通过评估认证的,对软件产品评估的测试费用,按照对应合同和发票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 2000 元。一家企业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获得软件产品评估奖励蕞高不超过 30000 元。
由上海市奉贤区信息化委员会定期发布通知受理(一般情况为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见通知)。
注意:申报材料中涉及到复印件的相关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国家、市级部门相关文件的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
3、上级部门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
4、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示范试点认定文件(留档),验收评审材料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
5、企业的申报表(以通知附件要求为准,下同)。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按照奖励申报要求,提供本市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对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查阅)及复印件1 份(留档);
(3)企业及负责审计单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 份(留档);
(4)按照奖励申报情况,完成上海市数字产业运行系统对应年份的年报填报。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
(3)达到软信业规模以上入库标准的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上海市数字产业运行系统年报填报。
3、“新升规”奖励奖励依据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按照奖励申报要求,提供本市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对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查阅)及复印件1 份(留档);
(3)企业及负责审计单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 份(留档);
(4)按照奖励申报情况,完成上海市数字产业运行系统对应年份的年报填报。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国家、市级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查阅)及复印件1 份(留档);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留档);
2、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或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 份(留档);
3、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票复印件 1 份(留档);
4、专项审计或产品测试报告合同原件(查阅)及复印件 1份(留档)、发票复印件 1 份(留档);
(一)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文件或相关调整,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或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扶持资金由区、街镇(开发区及国企)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三)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奉贤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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