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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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52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2]第18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江镇新建路12号(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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